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呂興旺
被 上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新臺幣341,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