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張堂興
被 上訴 人 張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184,03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0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