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6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黎鍾栩
被 告 邱宥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22,978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