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朱茵律師
被 告 新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並扣除先前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外,尚應補繳10,97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