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被 告 賴錫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