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王學文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