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子陽
被 告 劉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