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549號
原 告 蘇柏霖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蔡郁君
訴訟代理人 彭雨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