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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玉小字第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被      告  楊德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58元,及其中53,915元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