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玉簡字第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邱彥智
被 告 彭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玉里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