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黃詩潔
訴訟代理人 闕言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台灣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艾琳
訴訟代理人 王蘭玉
劉湘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因給付資遣費等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