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原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智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1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