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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張裕和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163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10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率
1
3,456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4,204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3,750
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