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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2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      告  侯信宇  
            侯威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3時40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侯威椰以U會議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