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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40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馨妮
被 告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6日下午2時20分行言詞辯論,被告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