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49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訴訟代理人 康志敏
被 告 卓誠忠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小字第49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
)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10月9 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27 元,及自民國114 年9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