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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花小字第55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宋浚鈺即恩婕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78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7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