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小字第60號
原 告 邱靜慧
邱志源
邱貝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寶貴
被 告 永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華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追加被告應給付系爭空地「111年7月至113年9月」之租金。核原告就上述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114年1月1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