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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6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葉伊瑄
訴訟代理人  陳振綱
            邱彥智
被      告  林思華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6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6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