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花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文祥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送達代收人  賴暐凱 
被      告  王進枝 
上當事人間114年度花小字第6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陳良瑋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552元,應自民國11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陳良瑋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