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花小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藍彗熒
被 告 陳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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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1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3月3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