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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蔡○菲(105年間出生)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蔡○婕                 (同上)
代  理  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月崖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司補字第48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低收入戶證明書、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補字第489號民事卷宗可參,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人書狀誤載為第62條),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