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被 告 王素慎即喜樂縱橫水域遊憩活動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花簡字第1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82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39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5,2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