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富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燕
被 告 陳富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卷29至31頁),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