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字第257號
原 告 陳梅齡
林筠軒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淵洲
原 告 林淵源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林淵洲即黃阿貴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張逸真
簡春秀
林政傑
劉存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東昇
被 告 陳㨗妤
曾竫萌
江明鴻
黃美蓮
藍明哲
林繡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日進
被 告 宗愛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國琳
被 告 林燕
余小慧
黃順良
連楚寧
訴訟代理人 簡美雪
被 告 廖麗慈
張寶燕
王月娥
古金元
張馨如
林政璋
林政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受告知人 鄭宇純
冠軍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複 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受 告知人 吳政男
張等盛
陳宥樺
黃炳勳
羅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富子
受 告知人 張世璿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廖啟志
複 代理人 儲銀菊
吳順龍律師
受 告知人 魏征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