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 年度花簡字第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有華
被 告 張貝雲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花簡字第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4 年4 月25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丁瑞玲
通 譯 簡伯桓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00元,及自民國
111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
,暨自111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原告請求於言詞辯論期日逕為認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丁瑞玲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