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梁祖 
相  對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徵之上開規定,必先有強制執行程序之開始,方有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為理由,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本院查詢聲請人有無受強制執行後,發現相對人尚無對聲請人有何強制執行之聲請,則本件沒有可裁定停止之執行事件存在。
三、本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