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啓軒
羅家好
被 告 高偉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3,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