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3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王乃玉
被 告 葉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