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曾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5元(計算式:本金13,794元+自民國103年12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11月17日止之利息6,871元=20,6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