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43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鄭弘鈞
被 告 謝長恩(住居所未據原告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