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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繼承系統表及應承受訴訟之人戶籍謄本。
  理 由
一、被告韓希信於原告起訴後死亡,本件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如不欲續行,可撤回起訴;如欲續行,應陳報被告繼承人並聲請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