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被告繼承系統表及應承受訴訟之人戶籍謄本。
理 由
一、被告韓希信於原告起訴後死亡,本件當然停止訴訟程序。原告如不欲續行,可撤回起訴;如欲續行,應陳報被告繼承人並聲請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