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杜素祥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胡貴霖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徐子評律師
林士為律師
被 告 紘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紘勝
訴訟代理人 徐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杜素祥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2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