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林宥榛即林珍青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