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高湘雅
被 告 方霆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414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00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