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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1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蔡明媚 

            張師誠 
被      告  葉凌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954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486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萬64元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2,95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