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花小字第9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訴訟代理人 彭世行
被 告 馬洛·古拉思
訴訟代理人 陳美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825元,及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50,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