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林坤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