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鍾福娟
訴訟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賴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