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239號
原 告 陳芷楹
訴訟代理人 翁玄志
被 告 友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伯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已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