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花補字第86號
原 告 六德環保清理事業
法定代理人 王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獅爺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99,56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