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銘岳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東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