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登偉
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律師
被 告 杜呈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97、3617、50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登偉、杜呈勲(下稱被告姓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第四法庭宣判。惟因被告黃登偉、杜呈勲甫與被害人梁耀銘之繼承人梁耀源、被害人侯雅惠就本案民事賠償部分成立調解,雙方約定應自115年6月15日起開始分期給付賠償金額。然被告黃登偉、杜呈勲是否有依調解條件分期履行,事涉上開被害人之權益,亦攸關被告黃登偉、杜呈勲量刑因子是否有變動,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