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永道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民國114年6月26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就量刑以外範圍(犯罪事實、沒收)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該部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362條規定駁回該部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