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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梅枝
            曾健勲


原      告  曾健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被      告  陳明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主筆)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佑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