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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3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蕭駿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4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蕭駿(下稱抗告人)未曾簽署同意裁定書且有回函陳述不同意定刑之理由,且抗告人另有其他確定判決卻未在定刑列表中,而附表編號1所示刑罰則已執行完畢,不需合併定刑。況抗告人目前尚有未審結之其他案件,應該要等所有案件判決確定後再定應執行刑,對抗告人較為有利,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是縱檢察官聲請時,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法院仍應將之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嗣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應將前已執行完畢部分予以扣除而已,並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法院就定應執行案件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未據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罪刑,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任意擴張聲請範圍而合併審查定刑。  
三、原裁定以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因認本件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尚無不合,並審酌抗告人所犯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相隔不足1月及抗告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8月等旨。經核並無違誤或不當,且未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亦不致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或刑罰邊際效應遞減之結果,揆諸上揭說明,自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然查:
(一)附表所示9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非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之情形,是檢察官逕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相合,抗告人所為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
(二)如附表編號1部分之徒刑,雖業於民國114年1月12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能重複執行抗告人並不受影響。是抗告意旨所陳有關已執行完畢部分不應納入定刑云云,容有誤會
(三)至抗告人所指其他確定判決或尚在審理中之案件,均不在檢察官本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列,基於不告不理原則,非原審及本院所得審酌,抗告人如有其他符合刑法第51條得合併定執行刑之案件,僅能另行請求檢察官依法向法院提出聲請,是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非有據。
(四)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之處,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再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及案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9月
113年4月15日
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579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3號
113年10月15日
同左
113年11月14日
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9號(已執畢)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3年3月19日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976、27658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18號
113年11月27日
同左
113年12月31日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204號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7月
113年3月19日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976、27658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18號
113年11月27日
同左
113年12月31日
臺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204號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3年3月21日
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123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原金訴第40號
113年12月20日
同左
114年2月4日
高雄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563號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13年4月3日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9542、30683號
臺中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5號
114年3月25日
同左
114年6月16日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475號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13年4月1日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9542、30683號
臺中地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5號
114年3月25日
同左
114年6月16日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475號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13年3月25日
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5534號
士林地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
114年4月8日
同左
114年5月29日
士林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2號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2年6月
113年3月13日至同年4月12日
橋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658號
高雄高分院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3號
114年5月7日
同左
114年6月6日
橋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3269號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有期徒刑1年8月
113年4月1日
臺東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424號
臺東地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
114年5月29日
同左
114年7月3日
臺東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0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