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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合於數罪併罰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振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振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但書所定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且由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在定執行刑時,除在法律規定內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外,並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3項所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數罪中曾定執行刑時,所重定之執行刑不得重於曾定之執行刑與其他之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即所謂之內部界限)。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13年4月12日前(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均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執行刑之要件。且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4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編號5至7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編號8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卷附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暨定刑一覽表(見114年度執聲字第16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9頁)可稽,並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確認無誤(見本院第5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前經花蓮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5至7前經原確定最後事實審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有前開裁判及上引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重為定應執行刑時,除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外,自亦應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曾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加計其他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即10月+10年10月+5月=12年1月)。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編號1至3、5至8,分係犯施用、持有、販賣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均在112年間,販賣毒品之對象為同一人、販賣時間密集於5日內;編號4則為傷害罪。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等整體評價,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沒有意見之陳述(見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又華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5/29
112/12/21
112年2月26日10時58分許前
113/01/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3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1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28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5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判決日期
113/3/14
113/4/08
113/7/31
113/10/11

確定
判決
法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蓮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432號
113年度簡字第5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0號
113年度花簡字第2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4/12
113/5/07
113/7/31
113/11/1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8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2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8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50號
編號1至4經花蓮地院113年度聲字第6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月)。
編號
5
6
7
8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10年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12/15
112/12/16
112/12/19
112/7/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49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花高分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12/31
同左
同左
同左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判決
確定日期
114/10/28
同左
同左
同左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否(得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66號
同左
同左
花蓮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067號
編號5至7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