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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何阿碧

被      告  朱惠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上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5日為有罪判決),依其所提出之請求金額,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采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