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上易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雄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提起上訴(原審案號:115年度原易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世雄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世雄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其另因竊盜案件之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1年8月6日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為民國115年9月1日,此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更乙字第151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