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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秀正



輔  佐  人  林緯奕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李心柔(年籍資料詳卷)
告訴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吳明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品慧